罪犯穆金才减刑一案
发布日期:2022-05-13 17:27 来源:未知 阅读: 次
罪犯穆金才,男,1990年10月2日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,因犯抢劫罪,2009年10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(2009)杭萧刑初字第1124号刑事判决,判处罪犯穆金才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判决生效后,该犯于2009年12月3日入监服刑。于2012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;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2日。
服法方面: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,继续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,服法服判,安心改造,服从管教。
遵纪方面:严格遵守监规纪律,严格服从干警管理,认真按照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来约束自己。
学习方面: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上课专心听讲、课后及时复习,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。
其他方面:认真搞好内务卫生,保持房间清洁,不乱丢乱吐,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。
由于该犯的努力,截止2016年4月30日,罪犯穆金才获得记功奖励2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综上所述,罪犯穆金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;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学习;积极参加劳动,完成生产任务。
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穆金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特提请审核裁定。